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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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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

马克思一贯反对把人看成纯粹的“自然人”,反对把人的自然属性说成是人的唯一的或根本的属性,反对单纯地用生物学的规律、自然法则来解释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马克思把这些看作抽象人性论的主要表现之一。马克思说:“‘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1]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人也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属性,并不否认人的自然因素在人类生命活动中的作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2]如果说马克思这时的思想还带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痕迹的话,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专门批判了费尔巴哈,但仍然非常明确地坚持人的自然存在的观点:“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次肯定了这一点,他指出,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而“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4],劳动过程就是“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5]。

这种观点,在恩格斯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证据和发挥。恩格斯认为,谁设想人已经完全克服了自己身上作为生物机体而固有的自然因素,谁就是天真的和错误的。他在《自然辩证法》中写道: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其他民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大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他在《反杜林论》中甚至这样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6]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都曾强调指出,人的自然属性由于社会的影响,已不同于动物的自然属性。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还要具体谈到。但马克思、恩格斯也同时肯定,受社会影响的人的自然属性仍然是自然属性,而不是社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