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的观念里,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人是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由于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属性的影响和作用,人的自然存在、自然属性才成为与一般动物不同的人的特性。坚持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指出现实的人的自然属性是已经社会化了的自然属性,是马克思的人学思想区别于旧哲学人学思想的重要标志之一。
什么叫社会存在、社会属性?“社会”这一概念及其所派生的“社会的”概念,其本意就是用来指称仅仅为人所有的现象。严格地说,“动物社会”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现象和表述,都是不确切的。“社会的”仅仅为人所固有。“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1]
人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人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也是社会劳动的产物。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不仅详细考察了人从自然界演化出来的过程,而且深刻揭示了社会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化过程中的作用。他用“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的著名论断,说明了人和社会的内在联系。就连人的自然存在也是在社会中、在人的劳动活动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恩格斯认为,“直立行走”、“手变得自由”,以及“人脑的形成”等,无一不是社会活动的结果。
从个人形成看,人并不是生下来就是真正的人,如果用黑格尔的术语,新生儿还是“自在”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教育、学习、各种各样的人际交往和社会作用,人才具有社会性,成为社会存在的人,“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2]。“教育”这个词在拉丁语中的原意为“引出”,即将一个人身上的优点引发出来,并在对付周围世界的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教育是一种“引进”,是把个人“引进”到社会中去的极其重要的手段。无论是“引出”还是“引进”,都说明个人是通过社会教育而具有社会性,由此成为社会的成员,成为真正的人的。世界上有关“狼孩”的故事有力地证明,一旦脱离了社会环境,任何健全的婴儿最终都不过是一个人形野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