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论是其人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就必须同其人学理论联系起来,把每一个基本的人权观点放到整个人学理论体系中加以理解。
第一,人的社会性和“天赋人权论”的错误。
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的统一。马克思从来不否认人也是自然存在物、精神存在物,但马克思历来主张人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存在物。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权是个社会的、阶级的概念,外在于社会、独立于社会的人权是不存在的。人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
这就是说,人权是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了各个阶级的相互关系及其社会地位。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历来只是少数人的人权,一切人都具有同等的人权是从来没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以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有阶级特权而没有普遍人权,“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2]。资本主义的人权状况不同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但资本主义仍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人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3]。自由、平等和所有权,说到底是资本的自由和平等,是资本家的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4]这是对资本主义人权实质和核心的最深刻揭露。一部《资本论》,就是对资本主义人权状况的控诉书。“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