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的“人权”只能是阶级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阶级压迫和奴役。只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割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每个行为主体承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一种“权利意识”;每个行为主体承认他人、集体、社会的权利,这是一种“义务意识”。在现实生活中,那种只讲自己的权利,不讲别人的权利;只讲对自己的尊重、满足,不讲对别人的尊重、满足,只讲自己的生存、发展,不讲别人的生存、发展的价值观、人权观,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对于个人来说,有一份权利同时就有一份义务。“作为确定的人,既定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反之,“如果你不给你自己指定某种使命、某种任务,你就不能生活,不能吃饭,不能睡觉,不能走动,不能做任何事情,——这套理论不是摆脱任务的提出、摆脱职责等等(这是它所希望的),而是真正把生活的各种表现甚至生活本身,都变成某种‘任务’”[2]。
同权利一样,义务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个人的义务,也有对集体、社会的义务;既有对他人的义务,也有对自己的义务。在这些不同的义务中,对个人的义务要从属于对集体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要高于对自己的义务。当不同的义务发生矛盾、冲突时,要把集体、社会的事业放在首位,把对集体、社会的贡献放在首位。列宁指出,我们承认有同志的义务,承认有支持一切同志的义务,有容纳同志意见的义务,但是在我们看来,对同志的义务从属于对俄国社会民主党和国际社会民主党的义务,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