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问题,实质上是人的权利问题。人的本质理论是人权问题的理论基础,人权理论是民主问题的理论基础。
从历史上看,“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它由“人民”和“权利”两个词组合而成,其字面上的意义就是“人民的权利”,或“人民主权”。虽然从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近代资产阶级民主观,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论,“民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民主”作为“人民的权利”在形式上意味着人人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个一般内容并没有改变。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指出,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资产阶级启蒙学家卢梭发展了古典民主思想,他认为,政治民主就意味着以多数统治原则为依据的政府制度,多数人就是人民,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的实质在于……正是那些过去在法律上有平等权利、实际上被用各种手法加以排挤而不能参加政治生活、不能享受民主权利和自由(甚至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也是这样)的群众,现在经常被吸引来而且一定要吸引来参加对国家的民主管理并在其中起决定作用。”[1]
所以,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民主就是一种政治权利,亦即“民主权”,包括人民的选举权、议政权、参政权、监督权等。马克思说:“‘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2]
民主也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国家形式”[3]。在这个意义上,民主亦即“民主制”。什么是民主制度呢?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是统一的,民主制度是“人民的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实质上还是“权利”问题。民主制度是按照一定社会条件下民主权利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的目的就是要为实现和保障这些权利提供政治条件和法律保障。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无不是服务于民主权利的一种手段。离开权利来讨论民主制度,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和衡量是非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