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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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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取消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这为实现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斯大林曾把社会主义的平等概括为四个方面:“(一)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二)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三)大家都有尽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动取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社会);(四)大家都有尽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社会)。”[1]把斯大林的这个论述进一步归纳起来,社会主义平等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平等,即人民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群众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由此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以及相应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

二是劳动平等,即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拥有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的权利,社会应合理地安排每个人的劳动;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有进一步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义务,社会应督促每个人的劳动。“‘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就是社会主义实践的训条。”[2]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是人民群众的极其重要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三是分配尺度平等,即“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3]。它要求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每个劳动者按照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自己应得的报酬。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公有制为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更加切实感到他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平等的最大特点就是分配尺度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