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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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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原则是现实性原则、实践性原则的逻辑延伸,是马克思在现实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基础上提出来并运用于人学研究的又一方法论原则。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主体性原则主要包括三层意思。

首先,对事物要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

这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针对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对事物、现实和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提出来的。马克思认为,新唯物主义对事物、现象不仅从客体方面,而且要从主体方面,“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1]。但是,作为“提纲”,这一段话还比较概括、抽象,对于什么叫只从“客体”方面去理解,什么叫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当作“实践”去理解,以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展开论述。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则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指出由于费尔巴哈所说的人不是现实的活动者,因此,“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2]。

其次,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有其特定的内涵,它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的活动,也不是费尔巴哈所说的卑污的犹太人的活动,而是现实的人的物质活动。人的实践活动是人和物的相互作用,其中人是最主要的,是实践活动的能动因素,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实践活动的成败得失都取决于人,取决于人的主体性的性质、大小及其发挥。马克思指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3]列宁认为,“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