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从广义上说可以泛指主体所具有的一切属性。由于主体是人,人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因此主体也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马克思的人的学说中,主体性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在主客体关系中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区别于活动客体的特性。而我们知道,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无论主体还是客体,人都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因此人性可以把人和动物分开,并不能把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人分开,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主体规定性。
关于主体的规定性,马克思有许多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
首先,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能动性。
在马克思看来,人之所以不同于活动对象,就在于人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
主体能动性第一方面的含义,是主体对于主客体关系的自觉性,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自觉的”能动性。马克思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同时,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4]。人的这种自觉意识是一种自我意识、主体意识,它是主客体对象性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正是人的自觉能动性,使人开始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从动物界中分化出来,产生“物与我”,使自然对象化,形成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正是人的自觉能动性,人开始把自己同自己的活动分开,产生“主体我和客体我”,把自己及其活动对象化,把人与自身的关系变成主客体关系。正是人的自觉能动性,人开始把他人对象化,分出“自我与非我”,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主客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