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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性与“新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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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是否包含人的主体性思想,这在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有人否认这一点,认为马克思一直强调的是世界及其规律的客观性,主体性是与此相对立的。实际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重视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区别于旧唯物主义以及唯心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

主体性问题是西方近代哲学比较感兴趣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科学的解决。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是近代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创始人”,他在唯物主义的前提下尚能承认一定意义上的人的主体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他那里“物质带着诗意的感性光辉对人的全身心发出微笑”。但是在此之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唯物主义却“变得片面了”,例如霍布斯,他把人与自然的感性关系变成自然界自身的抽象几何学,人在唯物主义之中消失了,“唯物主义变得敌视人了”[3]。18世纪的唯物主义,看到了人是环境的产物,突出了社会环境对人的作用,但是他们忘记了更为根本的一点,“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4],没有看到人是活动的主体,人通过活动可以改变环境进而改变自己。

德国古典哲学对主体性做过系统的研究,这表现在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的全部著述之中。但是由于他们“不知道真正的、感性的活动本身”,因而对于人的主体性最终“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费尔巴哈的哲学是哲学人本学,他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克服了唯心主义对人的问题的抽象的理解,相对于霍布斯,他的唯物主义中有了人的一定地位,所以自称“人本学”。但是由于费尔巴哈把人置于自然之下,不了解实践活动的意义,所以在费尔巴哈的人本学中,人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受到马克思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