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演、生物重演律及其认识发生论意义
所谓“重演”是生物存在和进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是指生物机体的个体发育与其种系进化之间在过程性上的一种相似性、相关性或同构性。生物个体的发生和发育过程在其展开方式、先后次序、发展阶段、动态模型和进化规律等方面,总是以一定方式和在一定程度上重演或再现着其种系生成和系统进化的历史过程,成为种系发生的重演或再现。19世纪的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主义者海克尔等把生物机体的个体发生对于其种系发生的重演关系叫做“生物重演律”,由于这种重演是在生物的个体发生过程中得到表现的,因此又将其叫做“生物发生律”。
重演是生物个体与其种系整体之间发生联系的最基本形式之一。通过这种发生过程方面的重演,种系的最基本特性和本质规定在个体的发生和发展中得到保存、巩固和再现,个体则由此而获得与种系的相似性质和承继关系。因此,重演关系又可以被看作是生物个体与其种系之间的一种最本质的联系形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海克尔把生物重演律看作是“有机体进化之根本律”,或叫“生物学发生之根本律”[17],即生物种系存在、延续和进化的根本规律。
当然,对这里讲的“重演”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生物的个体发生与其种系发生毕竟是在完全不同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它们之间在发生过程上的相似、相关或同构,不仅不可能是刻板的、严格的、绝对同一的,而且在方式上、程度上和水平上都会有极大的差异性。生物的个体发生只能以一种简化的形式和简短的过程去重演种系发生过程中的主要阶段和主要环节,使之在时间和空间上以一种缩影的形式再现出来。海克尔在谈到生物个体的胚胎发育史与种系形成史的关系时就曾明确指出:“据有机物进化之根本律,胎生史即种族史之缩本。”[18] 或者可以说,“因遗传(生殖之事)及顺化(营养之事)之生理机能所决定,胎生学实为物种起源学既简且速之复案” [19]。所谓“缩本”即缩影,一是在规模上与空间结构上的浓缩;二是在时间过程上的减短。只有这样,生物个体才有可能在自己发生和发育的有限时空中简洁、快速地重演种系发生的主要阶段,再现其发生过程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