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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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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对象的特点来把握对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把握人文社会现象为己任,必然受到自己的研究对象的影响和制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合理性问题之所以在当代显得如此明显和突出,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客体的性质和价值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人文社会现象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在价值特性上具有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总是指向一定的社会价值事实的。社会价值事实即社会历史主体与社会历史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及其实现状态,也即通过主体的创价活动而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实际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作用、功能和效应。阶级社会中,利益关系的分化和冲突必然造成社会价值事实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这正是社会事实区别于自然事实的最重要价值特点之一。自然事实是自然物质运动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和意义,这种影响和意义不以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阶级分化和价值冲突为转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呈现、同样发生作用,具有功能中立性和价值同一性。相应地,人们对它们的科学认识和价值评价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和共识。也可以说,对其认识的真理性容易通过统一的科学手段来加以检测和验证,对其评价的合理性也容易找到一致的评价标准来加以评估和认定。而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尤其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事件或活动都是人们出于一定价值需要而在一定目的的支配下发动和发展的,服从于并体现着人们对活动结果及其功用的一种追求。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活动及其结果的正价值只是对于活动的发起者而言的,而对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则情况会有所不同,也许是正价值,也许是零价值,也许是负价值,取决于他们的实际利益和价值取向与该事件及其结果的实际价值关系。在存在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冲突的条件下,同一社会事件或社会政策对有的人价值大,对有的人价值小;对有的人是正价值,对有的人是零价值或负价值。这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是一定社会事件之所以能对一些人发挥功效的必要条件。社会事件的价值属性依不同价值主体而有所不同甚至根本相反,这就是社会事件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一定社会事件所带来的效果并非对所有人都是积极的,而是有指向的、非中立的,对于不同价值主体不是完全同一的,而是不同的、多元的。这种情况,必然从根本上影响对社会事件的科学研究和价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