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方面对今天变化了的社会历史现实和思想资源进行了基本的透视,另一方面尝试着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框架中使一种微观视域得以建构,或者是使其内在已经包含着的微观视域走向自觉,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但是,在这里,我们还必须对上述尝试进行某种“合法性”论证。近年来,我们在微观政治学、微观政治哲学、微观史学、日常生活批判、文化哲学等领域的研究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质疑就是认为,这种微观视域的研究或社会历史理论的微观理论范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并且容易导致否定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从而存在着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危险。因为按照一种比较常见的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从本质上讲必然是宏大叙事,它的创立对社会历史理论的革命性贡献,就是超越繁杂琐碎的社会历史现象,揭示出关于人类历史运动的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规律。
这显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关于上述置疑和争论,以及关于社会历史理论的微观视域的合法性问题,我在这里无法全面细致地展开,也不愿意作那种“Yes or No”的简单的断言式的回答。我想围绕着两个问题加以讨论:一是社会历史理论的微观范式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思想传统,或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否包含这种微观研究或微观范式?二是我们强调加强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的微观研究范式的建构,其针对性是什么?这样做是否会导致否定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从而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我想,这样两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促使我们比较全面地把握我们的探索的“合法性”,即比较全面地理解社会历史理论的微观视域和宏观视域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是互补的和内在有机统一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社会历史理论的微观范式是否符合马克思思想传统的问题,我认为,总体上可以这样来加以判定:由于当时所面临的社会历史现实和时代任务的特点,以及当时社会历史理论变革的要求,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并没有形成自觉的微观政治哲学、微观史学或者微观社会历史理论范式,但是,马克思的宏观社会历史理论及其所揭示的社会历史规律是建立在关于各种社会现象的丰富的微观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中具有丰富的微观理论思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