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识形态批判诸论
意识形态批判涉及不同内涵,其变化主要取决于所坚持的是一种肯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还是一种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无论采取的是哪一个版本的肯定性意识形态概念——如将意识形态理解为社会的一个客观层面、某阶级的世界观,或是以行动为导向的政治思想体系——意识形态都不可能自行对其所涉及的思想予以评判。意识形态或对或错,可为不同的阶级服务,也可在不丧失其作为意识形态的本性的情况下表达多种利益需求。意识形态并非在本质上就是对现实的一种歪曲的或不正确的表达。正如我在本书第三章中所指出的,这未必就意味着坚持一种肯定性的意识形态观就不可以对不同的意识形态立场予以评价了。只不过这种评价几乎不是建立在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所固有的元素基础之上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强调点就转移到了别的标准上,即转移到与意识形态背后的阶级或利益有关,或是与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有关的标准上来。
实际上,正统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个常见的做法就是区分出“先进的”和“落后的”阶级。据此,革命阶级的利益是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的,所以他们的意识是对现实的真正反映;而落后的或保守的阶级则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而逆社会发展潮流而动,对真理视若不见。[1]然而,以此为基础开展意识形态批判似乎有点问题。因为首先,这里所依据的标准似乎过于外在性,而没有考量意识形态的思想内容。这可能会导致这样的误解,即单纯把思想归结为其阶级性,并以此来作为判断该思想的有效性和正误的充分条件。此外,标准本身也是个问题,因为新标准需要决定社会发展的潮流是什么或进步的利益是什么等。列宁所提出的“科学性”标准[2]至少在进行评判时考虑了意识形态的内容,但除了在判定所谓的“科学”是什么时存在着明显的困难,问题还包括:意识形态批判所得以开展的依据同样也可以运用到其他所有的知识形式之中。特定的判定标准肯定不在意识形态概念自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