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研究

四、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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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意识形态和乌托邦时, 曼海姆提出, 在特定时刻, “探寻现实”的座右铭就是“思想应该不多不少地涵盖它活动于其中的现实”[1]。意识形态和乌托邦都是对现实的歪曲,因为前者掩盖了现实,而后者则超越了界限。马克思主义则相反,认为如果不突破现有的界限就无法准确地界定现实。一种观点认为,人类并非囿于对已存世界的理解之中,也不是就当前而理解当前(换言之,人类是超越当前来理解当前的)。人们可以提出一种假想的社会状况、一种完美的社会模型。尽管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一种历史的未来,但却可以当作一种衡量当前社会现实和检验所有主张的有效性的范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人类实践不断地推陈出新,因此对当前存在物的准确理解只能诉诸历史的未来而得以实现。[2]

哈贝马斯似乎采取的是第一种立场。因为对他来说,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承担的任务是系统地限制交往(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

因此,只有从压制普遍利益的模型出发,并且将某一时期的规范结构与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经过话语形成的规范系统的假设状态进行比较,一种具有意识形态批判特征的社会理论才能确定社会制度系统中所固有的规范权力。[3]

有趣的是,这种理性共识在其中得以达成的理想状态,并不仅仅是可以检验所有主张之有效性的最终的真理标准;而且,在哈贝马斯看来,也涉及某种社会组织类型(即话语实践可以在其中达成共识的社会组织)的假说。“理想的言谈情境”将真理与自由和正义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一理想状态(在这里,真理、自由和正义得以可能)可望出现在所有言谈活动中,因此意识形态批判正是在这一语言结构中找到了其规范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