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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的整体性及其与实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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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整体性体现为社会是一个“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54]。在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社会有机体是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及其关系的总体性范畴,指社会是以物质实践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关系相互制约、有机联系所构成的整体。

“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55]确认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就是要求对个别社会现象、领域和过程的研究上升到对社会总体的研究。个别社会现象、领域和过程只有被放到社会总体中,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说明。马克思指出:社会“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56]。

社会有机体不同于生物有机体,它不是根源于物种规定的本能活动,而是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物质实践活动。与动物的活动不同,人的实践是使用工具的活动。工具执行着人的身体器官的功能,同时,它又是由自然材料构成,属于人的身外器官。这种身外器官具有超个体的特征,即它不是生长在人身上的器官,不会随着个体的死亡而消亡,因而能够不断被复制,能够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转换。工具因此成为个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中介。一个人掌握了他人制造的工具,也就等于掌握了他人的能力;他把工具作为活动手段,实际上是把他人的能力作为自己活动的手段,这就形成了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个人的活动实际上是在使用社会的能力,使用工具的活动使人们联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有机体。

社会的整体性、有机性根源于物质实践,直接形成于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中。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人们的交互作用。人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就是个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之间的交往必须借助一定的规范才能进行,交往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交往的秩序和结构,从而形成了社会制度体系。人们之间经济交往、政治交往和精神交往及其规范化,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制度。这是一个以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为基础逐层整合而成的总体协调的体系。正是由于这种总体协调性才使社会成为一种有机体。个人之间交往的规范化、制度化是使社会成为有机体不可缺少的条件。可以说,人们之间的交往结构是社会有机体的隐结构,社会制度结构则是社会有机体的显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