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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过程理论(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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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康斯坦丁诺夫 蔡振杨等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总论: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体系[1]

一、历史过程在理论上的再现: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迄今为止,仅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课程——教学大纲、课本和教学参考书中对历史唯物主义作了完整的叙述。这种叙述是辩证唯物主义课程的直接延续,它是从考察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弄清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本质开始的。在教学方面,也即在学生掌握一定分量的知识方面,这样的开端有其理由。但一经外推到历史唯物主义这门科学,这样的解释显然是考虑不周了。把哲学唯物主义推广到认识人类社会,只不过是有意无意地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解释具体化了而已。至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建设的逻辑本身(它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那么,它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非当务之急而被置于次要地位了。

近年来在讨论历史唯物主义范畴的内容时所形成的情况的消极后果——各个作者对它们的不同理解——特别明显。在传统上,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是以对偶的、相互关联的、同序列的、异序列的形式被解释的,并分出几组范畴——首先是哲学的和社会学的范畴(社会存在序列的范畴和生产方式序列的范畴)等等。[2]上面列举的考察历史唯物主义范畴的方式乃是分析这些范畴的必要手段,这自不待言。可是这种考察方式却掩盖了一个最主要的方面——按照列宁的说法,要求分出范畴时“不是‘叙述’,不是‘断言’,而是证明”[3]。所以,即使把历史唯物主义范畴(它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系统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丧失了自己展开的逻辑线索,因而不能不在其内容方面有所反映。于是产生了П.H.费多谢耶夫所注意到的这样一种认识情况,即真实的研究被虚构的理论上的“更新”、各种范畴体系方案(往往只是在范畴序列方面彼此有所区别而已)的建立所偷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