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揭露的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涉案人员,有一些特点值得我们格外重视:在涉案人员中,不仅有高级干部,而且有可谓精通现代文明的高级干部;不仅有高级知识分子,而且有具备伦理学专业背景的高级知识分子;不仅有“两面人”,而且有经常强调要警惕“两面人”现象的“两面人”。由此,我们有理由强调,反腐倡廉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认识问题;反腐倡廉的重点是制度建设,而不是思想教育。
但即使如此,从案件揭露以来的各种议论来看,我觉得还是有一些道理需要讲得更透一些。
说起当前的腐败现象,说起某某涉案人员,我们常常能找出许多因素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从腐朽的文化传统到不良的社会风气,从经济的转型到价值的嬗变,从市场的**到坏人的榜样,从制度不严到监管不力,等等。但所有这些因素,都只是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会出现群体腐败和个体蜕变的原因,而不应该是这些当事人自己用来解释自己的行为的理由,也不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在反省自己行为的时候随时准备拿出来,为自己的实际的、或可能的过错辩护的理由。
“原因”和“理由”都是古人所说的“所以然之故”,但这是两种很不相同的“故”。当我们用原因来解释的时候,我们是把这个人看做客观的因果链条当中的一环,比方说有了社会风气不良的前因,就有了个人腐败变质的后果,就好像有了感冒病毒的传染,就有了感冒发热的病征。这样的解释也有道理:社会风气不良确实容易使比较多的意志不坚定的人走上腐败堕落的道路,而看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重视从改善社会风气的角度来抵制腐败。但毕竟,人作为有理性、有意志的行动主体,是有选择能力的,也是有选择责任的。同样的社会风气之下,并不是人人都做了同样的选择。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特别要强调腐败的原因不等于腐败的理由;特别要强调,在道德领域,真正构成我们行动依据的是理由而不是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