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不仅是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当然也是组织内个人行动的准则。下面先讨论不同类型规则共有的四个特点,然后从规则的约束基础和约束范围出发对规则进行分类,最后谈谈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分开来的重要意义。
1.作为哲学分析对象的“规则”概念。
根据我的理解,哲学分析是对那些与人类成长有密切联系的普遍概念的分析。“规则”就是这样一个概念:“规则”观念的出现,意味着作出“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区别、“规则”与“规律”之间的区别,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约束和物理强制的区别,而形成作出这些区别的能力,是人类成长的重要成就。
概括地说,“规则”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规则的作用是规范的而不是描述的。根据这个标准,“行人过马路都应该走横道线”是规则,而“行人过马路都过横道线”则不是规则。
第二,规则的形式是一般的而不是特殊的。规则总是用全称命题表示的,或者说,规则命题的主词——规则的遵守者,总是一类人(比方说“所有行人”),或者说某一类人中的全部个体,而不是一类人中的某些个体(“有些行人”)。
第三,规则的效力是普遍的而不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规则对某个行动的禁止或提倡,不能只是发生一次的,而必须是对凡符合某个条件的全部场合同样适用。父亲对正要端起饭碗的孩子说:“先洗手去!”是针对特定情境说的,因而不是规则;但它所蕴涵了“饭前洗手”的要求,则是一条规则,因为它不仅仅适用于此时此地。
第四,规则的存在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也就是说,规则必须是相关的人们都可以知道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人们事实上一定都知道。说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条秘密的交通规则让人们遵守,这是一句自相矛盾的话。对一条秘而不宣的规则,或一条虽然公布但没有人读得懂的规则,即使有人看上去遵守了这条规则,那也只能说他的行动“符合”规则,而不是在“遵从规则”。反过来说,一条向所有相关人员广而告之的规则,即使某人不知道,他如果违反这条件规则的话,也要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