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述,在萨特以《存在与虚无》为标志建立的、被人们称之为“自由哲学”的体系中,无论从他的本体论还是伦理学,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核心——自由。在他的认识论里,萨特也倾向于认为真理亦是人的自由所创造的,但相比较而言,萨特和其他存在主义者一样,是不重视认识论问题的。“自为不是为了知而存在的。”[1]萨特说。“各派存在主义哲学也许只有一点是一致的,这就是存在不能归结为认知。”[2]所以,在考察了萨特的自由本体论之后,我们接着考察他的自由伦理学。
在存在主义者那里,伦理学往往又是和本体论纠缠在一起的,他们大多没有专门的伦理学著作。萨特在《存在与虚无》的结尾曾向人们许诺要再写一本《伦理学》,但这一许诺毕竟没有实现。[3]人们现在讨论萨特的伦理思想,主要还是根据他的一般哲学论著,如《存在与虚无》、《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还有他的文学作品,如小说《自由之路》、境遇剧、以及传记性著作《圣谢奈》等。
1.烦恼和不诚
萨特认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然而,人是怎样发现和对待这自由的呢?这里蕴含着一种伦理的意义,萨特有关这个问题的论述也就构成了他的伦理学的起点。
萨特认为,自由是判决给人的。他的本意当然不是说存在着一个判决者——比方说上帝,而是想强调自由的不可逃脱、不可避免性。“事实上我们就是那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我们选择了自由。我们是被判决为自由的,像前面所说,或者如海德格尔所说是‘被抛入的’。”[4]“我被判决为永远在我的本质,在我的行动的原因和动机之上存在,我被判决为是自由的。这意味着我的自由除了自由本身找不到任何限制,或者说我们不可能自由地停止自由。”[5]自由的事实就是不可能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