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过程的两个形式:自然界(机械的和化学的)和人的有目的的活动。”[1]列宁的这一论述实际上说明,自然运动与社会活动属于两个不同系列的发展形式:自然运动是一种自在形式,社会活动属于自为形式。自然运动,从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到生物运动,都以一种自发的、盲目的方式存在着,发展的必然性通过一种自发的、盲目的活动为自己开辟道路;而社会活动的主体是人,人们总是按照自己设定的目标从事社会活动的,任何历史规律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
从发展规律的形成机制看,自然运动是自然界各种因素自发、盲目的交互作用的结果,而社会发展则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自然运动规律形成于自然界诸因素盲目的交互作用过程,而社会发展规律形成于人的有目的的实践过程。实践不仅包含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而且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和观念的变换,即通常所说的“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物质变换”是人的活动和自然运动共同具有的,自然事物相互作用过程就是物质变换过程,而“活动互换”以及物质和观念的变换仅仅为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
实践活动包含“物质变换”表明,人的活动也必须遵循物质运动的共同规律;同时这种“物质变换”又是同“活动互换”以及物质和观念之间的变换交织在一起的,所以,实践活动又体现出新的、为自然运动所不具有的特殊运动规律。这就是体现主体活动特点,包括物质运动在内的人的实践活动规律。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的实践活动规律实际上就是社会发展规律。所以,恩格斯认为,社会发展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