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离不开自然,因为社会所需要的一切归根到底来自自然,自然环境构成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但是,社会又不同于自然。在自然中,一切都处在无意识的相互作用之中,任何自然事件的发生都不是预期的、有目的的;而在社会中进行活动的,都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历史事件的发生都蕴含着人的意识、意志和目的。自然现象仅仅是现象,在它的背后没有思想和利益;历史现象不仅仅是现象,在它的背后还有思想和利益。一场地震可以毁灭许多城市和众多人口,但地震只是自然现象,其中并无思想动机和利益纷争;一场战争也可以毁灭许多城市和众多人口,但战争不仅仅是现象,它从头至尾贯穿着思想动机和利益纷争,是一种有目的的社会活动。
唯心主义历史观看到了历史事件所蕴含的人的思想,但它没有进一步探究思想动机背后的客观动因,因而把社会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意识活动,或者认为社会历史是“绝对理性”在时间中的展开。唯心史观夸大了社会的特殊性。社会的特殊性犹如横跨在自然与社会之间的“活动翻板”,在马克思之前,即使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当他们的视线由自然转向社会,开始探讨社会的本质时,几乎都被这块“活动翻板”翻向了唯心主义的深渊。
自然主义历史观看到了自然环境对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但它又夸大了这种作用,把社会的本质还原为自然物质,从而夸大了社会与自然的同一性。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然主义的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1]
唯物主义历史观确认社会的自然基础,认为“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2],但它同时又确认人是社会的主体,认为社会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按照唯物史观,人类社会对自然物质具有不可还原性,相反,自然物质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转化为社会的内在要素从而对社会发生影响和作用;人类社会对人的意识也具有不可还原性,相反,“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3]。起初,意识是社会实践的“直接产物”,而后又成为社会实践的“必然升华物”,思维的“格”不过是实践的“格”的内化和升华。正因为如此,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实践活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并得出了一个极为明确的结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