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提出:“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赋予了幼儿园具有保育和教育的双重任务,这是我国幼儿园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幼儿园的社会使命,在世界范围内,幼儿的保育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接受保育和教育是儿童的权利,这种权利早在1989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就得到确认并获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的福利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21世纪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多次举办幼儿保育和教育相关会议,呼吁世界各国重视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2000年4月,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举行的“世界教育论坛”上通过的《达喀尔行动纲领》第一条就是“扩大和改善幼儿,尤其是最脆弱和条件最差的幼儿的全面保育与教育”。《达喀尔行动纲领》要求世界各国政府为0~8岁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提供通盘计划,关注幼儿的各种需要,包括幼儿的健康、营养以及认知、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1]
2006年10月26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在纽约发布了题为《全民教育全球监控报告(2007年)——增强基础:幼儿保育和教育》(Strong Foundations: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该报告对全球幼儿保育和教育方案的发展趋势、政府财政支出以及学前教育的入学覆盖率等一系列现状进行阐述分析,同时为加强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实现全民教育中的幼儿保育和教育目标提出了指引。[2]
2010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莫斯科市举办了首届世界幼儿早期保育与教育大会,大会的主题是“构筑国家财富”,呼吁各国政府加大对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投入。在大会上,我国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做了题为“为未来奠基:中国幼儿保育与教育发展政策与展望”的发言。她在发言中指出,良好的早期教育对促进幼儿的健康发展、获得幸福快乐的童年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和改善幼儿保育和教育,已成为促进国家昌盛和人类进步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