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学基础教程

第一节 教育矫治概述

字体:16+-

一、教育矫治的概念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见》指出:“教育戒治戒毒人员,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职责。教育矫治、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是教育戒治的内容和手段。”这一规定符合《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宗旨,体现了立法精神,是戒毒场所当前与今后一定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与职责,教育矫治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引入戒毒场所,是从劳动教养工作延续而来的,在2005年司劳教字172号《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教育矫治,此后在劳教工作中一直沿用。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后,在戒毒工作中继续沿用。现在教育矫治概念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外延范围在不断清晰,逐渐成为戒毒场所固定的专用名词。目前,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的同仁们对教育矫治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定义,可以从教育的含义与多年戒毒实践矫治吸毒人员的经验中引申与总结。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矫治,顾名思义是矫正、治疗的意思,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把教育矫治理解为教育矫治是戒毒场所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过程中,戒毒民警运用适当的教育方法,采取一系列科学专业的手段,对戒毒人员实施行为、心理、人格等矫正与治疗,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正常社会人的过程。

二、影响教育矫治效果的因素

在戒毒场所特殊条件下发生的教育矫治活动,是一个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系统,要达到教育矫治的预期效果,有几个因素值得深入研究。

1.教育者因素的影响

在戒毒场所,戒毒民警根据岗位职责可以把民警分为管理民警与民警教师。《禁毒法》明确界定吸毒人员为“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管理民警作为管理者和执法者,承担的是引导、促进和规范个体发展的任务,具有惩戒和救治的作用。民警教师承担的是戒毒人员教育的职责,根据戒毒人员认知规律、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针对性地选择教育方法,具有教育和挽救的作用,教育者素质的高低,对教育矫治质量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