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矫治作为戒治中心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手段,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意见》司发通〔2015〕96号文件得到进一步确认。其实早在2014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司发通〔2014〕75号文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考核办法》,从司法部的层面讲,对戒毒场所的教育矫治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而且在基层戒毒场所确实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对教育矫治在戒治中心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认识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戒毒条例》第一条则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从法律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戒毒场所的戒治工作,存在底线标准与根本标准问题。所谓底线标准指的就是场所安全稳定,通常用“六无”指标考核(“六无:无毒品流入、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所谓根本标准,就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用复吸率来检验。其实这两个标准之间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两者并不矛盾,场所安全稳定的底线标准是实现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根本标准的基础与关键,但在戒毒实践工作中,却发生了偏差。
1.我们对教育矫治与场所安全的内在规律的一致性认识不足
当前,由于毒品形势的严峻与蔓延,社会对戒毒工作的关注度高,加之许多人对戒毒工作的本质不甚了解,但却对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格外关注。同时,由于社会新闻媒体、舆论的一些负面报道,给司法行政机关形成无形的压力,迫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戒毒场所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场所安全稳定上,不经意间忽略了教育矫治的地位与作用,导致认识上的不足,行动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