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在立法理念上较多地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且在实施中采取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双轨运行的模式;二是在制度设计上着重于保障戒毒人员的人权。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同时具有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场所和组织生产劳动的“企业”双重身份;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被收戒的吸毒人员是集违法者、病人、受害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渊源
强制隔离戒毒是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而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戒毒措施。中国最早强制隔离戒毒的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隔离戒毒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并同时规定“强制隔离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2003年,司法部发布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戒毒实施的对象是“对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因其他罪错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吸毒行为尚未戒除毒瘾的劳动教养人员”,而劳动教养戒毒的主管机关是司法机关。这就是当时的“公安—司法”强制戒毒的双轨模式。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虽然仍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执行强制戒毒措施,但并未采纳“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并行的构想,而是以“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统一的强制性戒毒措施的称谓。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法制性
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法组织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