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生产者是戒毒人员,生产环境相对偏僻和封闭,生产项目是以人员密集型生产为主等,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必须有其针对性。
一、强制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特殊性
1.管理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作为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担负管理、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的职责;其次才是生产劳动管理者的身份,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而社会企业的管理者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围绕企业最大经济效益为核心开展管理工作。
(2)专业特殊。戒毒场所的管理者本身多是法律、文秘、中文、行政管理、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鲜有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机器加工等专业人员;再教育培训倾向于法律法规、心理咨询等,少有企业管理、生产现场管理、市场营销等,以致管理者与市场之间衔接不到位。而社会企业的管理者与市场经济接触密切,具有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或经验方面的优势。
(3)价值取向特殊。戒毒场所的管理者以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戒治质量为中心、辅之以生产习艺劳动等手段实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而社会企业的管理者则以抢占市场经营份额、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价值取向。
2.生产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戒毒人员以违法人员的身份参加生产劳动与社会企业的正常工人有着不一样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