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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愿戒毒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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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禁吸戒毒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禁毒斗争与戒毒工作的力度,开展了多次禁毒专项斗争。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主要规定了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对于吸毒成瘾的人一律适用强制戒除,但对自愿戒毒没有做出相应规定。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除。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委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戒毒条例》,《禁毒法》与《戒毒条例》中均对自愿戒毒做了相关规定,从而确定了自愿戒毒成为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并列的戒毒措施之一。

一、《禁毒法》对自愿戒毒的具体规定

《禁毒法》在第四章“戒毒措施”中用3条,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用1条,共计4条对自愿戒毒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