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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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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在2013年10月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京政发〔2013〕32号)中对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要通过“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强老年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扶助、培训家庭成员长期照料护理老年人;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者关爱行动,为社区和家庭中的长期照护者提供短期休整服务”。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西省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中专门规定了加强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省、市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立实训基地,面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护理人员开展基础理论、职业道德、护理规范、应急救护等系统全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