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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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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在2014年9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中关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方面明确提出:“加大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在京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相关学科专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健康职业教育。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员、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健按摩师、康复治疗师等从业人员,鼓励多途径、多元化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探索开展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培训工作。”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中明确提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要求,要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在2015年2月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中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方面明确规定:“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