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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政策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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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该如何划分我国养老政策法规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创造的社会福利制度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尽管保障水平不高,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城镇居民带来了福利,保障了“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依”。自此,政府承担了城镇老年人养老的大部分职责。

(一)老年政策法律法规探索期

198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从此中国开始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老龄工作,老龄政策进入形成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中国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标志着我国老龄政策被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趋于完成。

至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养老政策在内的养老保障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二)老年政策法律法规相对完善期

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进入21世纪,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完善了一系列法规政策。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健全了老龄工作体系。2006年颁布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08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在城市社区建立形成居家养老网络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