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阶段
空中交通管理从出现到现在共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4年以前):航空活动初期,由于飞机数量很少,没有空中交通管理的概念,但随着商业飞行的开始,航空运输涉及的范围和人员越来越多,因而对飞行活动要求能按一定的规则来组织进行。
20世纪30年代以前,飞机的飞行距离最多只有几百千米,而且只能在昼间并且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飞行,因而按照看见和可以看见的原则制定了目视飞行规则。
到了20世纪30年代后期,随着飞机飞行性能的提高,无线通信设备在飞机上的使用,以及地面导航设备的安装,飞行员可以在看不到地标和其他飞机的情况下进行飞行。在繁忙的机场,飞机活动量很大,这就需要有一个管理人员(后称为空中交通管制员,简称“管制员”),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当时的管制员只是用红旗和绿旗来控制飞机的起飞和着陆,但受天气和夜间的影响,很快由信号灯取代了信号旗,机场的最高建筑物塔台也相继建立。在1934年前后,机场装备了无线电收发机,一些大型飞机也装备了通信设备,管制员通过无线电和飞行员相互通话,确保安全飞行。
第二阶段(1934-1945年)。在1934年前后,出现了载客量在20人以上、飞行速度达到300千米/小时的飞机,机上装备了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可使飞行员在不用看到地面的情况下确定飞行的姿态。目视飞行规则已经很难满足需要,因而各航空发达的国家纷纷成立了空中交通主管机构,建立了使用仪表进行安全飞行的规则,并沿航路建立了航路交通管制中心。这些管制单位的任务就是接收各航站发来的飞行计划(含后来更新的内容),再根据飞行员的位置报告将其填写在飞行进程单上,然后确定飞机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发布指令、实施管理,这种管制方法通常称为程序管制。与此同时各国的航空管理当局都建立了相应的规定,并建立起全国规模的航路网和相对应的航站、塔台、管制中心或航路管制中心。以程序管制为核心的空中交通管制在这一时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