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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中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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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的交通运输方式一样,空中交通也要求管理和服务以保证安全、有序地运行。由于空中交通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点,在向航空器提供服务时,有两个特殊要求:一是,一旦空中交通开始实施或运行,它就不可能无限期地在航路上消磨或延误,中止的方式就是使航空器降落,否则将面临无油或缺油,导致效益急剧下降、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事故;二是,空中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越来越被赋予国际性的特点,它不仅标志着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而且会对周边广阔邻域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要求空中交通服务需要一个国家范围的机构大体按国际共用的准则提供服务。这两个特点之间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基于空中交通所呈现的这两个特点,客观上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地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空中交通服务的目标

第一,考虑到空域使用现状,采用一切可用的间隔,发布指令,防止空中的航空器相撞,防止出现各种事件(差错、严重差错、危险接近等)。

第二,利用一切手段,包括使用地面活动雷达等,切实采取措施,防止飞机和障碍物(可以是地面停放的飞机等)在起飞、着陆及其相关区域出现相撞等事故或事件。

第三,对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准确地掌握飞行动态,确定航空器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出事关飞行冲突调配的主要航空器,利用合理的间隔标准,及时发布指令,实现加速空中交通流量、维持良好运行秩序的目的。

第四,为使航空器安全、有序地运行,向其提供各种建议、情报、信息来避开危险天气及各种限制性空域。

第五,在航空器遇险或需要提供搜寻、救援服务时,通知各保障单位及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