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程序是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布置抢救;成立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以及预防措施制定;批复调查结果;督促调查结果落实。
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赶赴现场,布置抢救。
责任主管部门应迅速通知有关方面组织抢救人员,控制事故,减少损失;并尽快带领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指导工作;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施救;保护现场;尽量保持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因抢救需要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对事故现场要及时摄录、照相,条件允许时应抓紧勘察现场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原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