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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开始实施。新《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新《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新《规范》的实施将推动幼儿园建筑规范化、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