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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制度,2012年2月17日,教育部以教基一〔2012〕2号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明确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积极推进家长委员会组建、发挥好家长委员会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为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