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审美欣赏,简单地说,就是欣赏者对美的事物的具体把握。审美欣赏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这些特点和规律,有助于指导人们的审美实践,提高人们的审美水平和审美能力,推动美的创造活动的健康发展。我们将分别说明审美欣赏中的主体和客体的主要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说明审美感受的差异性和共同性,探讨人们的审美标准问题。
(一)审美欣赏中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在审美欣赏中,美的事物叫审美客体(审美对象),进行审美活动的人叫审美主体。
审美欣赏活动,首先,要有一个美的事物存在,只有为审美主体提供了审美对象,审美活动才能进行。其次,审美客体对审美主体具有规范、制约作用。比如,我们听到进行曲,精神会为之振奋,而听哀乐就会感到心情压抑、沉闷、悲痛。可见,主体对审美对象的评价和判断,大体上应和客体规定的范围、方向、路线相一致。此外,在艺术美的欣赏中,艺术种类和体裁对主体有着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如音乐只能听不能看,绘画、雕塑只能看不能听,文学形象既不能看也不能听,只能通过联想来感受。
在审美欣赏中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允许和要求主体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特别是审美经验去积极地追寻和发现客体的美。如徐志摩的《再别康桥》诗中写道:“那河畔的金柳,是夕阳中的新娘,波光里的艳影,在我的心中**漾”“那榆荫下的一潭,不是泉水,是天上虹揉碎在浮藻间,沉淀着彩虹似的梦。”不难看出,在这里主体不是在被动地接受客体,而是主动地对客体进行丰富、补充和再创造,并从中得到无穷的乐趣。
在审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美的事物,一方面,若无人去欣赏它,其审美价值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若主体视听感觉器官不健全或缺乏必要的审美能力,也无法与客体构成欣赏关系。可见,在审美欣赏中,审美主体与客体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在审美欣赏过程中,审美主体与客体是由对立逐步走向统一的。审美主体对客体从接触到接受,要有一个逐步接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展开了活跃的心理活动,逐渐消除了与客体的疏远性,主、客体之间才由矛盾对立,趋向融合统一,最终构成欣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