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崔杼弑其君光[1]……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2],而死者二人[3]。其弟又书,乃舍之[4]。南史氏闻太史尽死[5],执简以往[6]。闻既书矣,乃还。(《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注释
[1]齐崔杼弑其君光:齐庄公无道,与崔杼妻私通,崔杼杀之。光,庄公名。
[2]嗣:继,接着。
[3]二人:指太史之弟皆如此续书,因而又死二人。
[4]舍:释而不问,置之不理。
[5]闻太史尽死:听说太史兄弟都被杀死了。
[6]执简以往:谓其仍书“崔杼弑其君”于简,执之前往。简,用竹木制成的简册,用于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