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索赔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涉及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这里首先必须明确三个涉法基本问题。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指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如何向事故责任主体进行索赔及其索赔的结果,即涉及索赔的途径和方式。在学生伤害事故的索赔过程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是选择哪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因为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其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必须按照法定的不同程序进行,同时,不同的解决途径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每一种解决途径的法定程序。
第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途径有三种:一是受伤害学生被伤害结果如果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学生伤害鉴定结果达到“重伤害”的程度,此伤害责任人的行为即已构成犯罪,相应地必须承担的是刑事法律责任,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法律责任问题;二是如果受伤害学生与学校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因学生民事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产生民事侵权纠纷,则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解决责任分担问题;三是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涉及行政法律责任问题,主要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职员工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责任的,则适用我国行政调解、行政处罚法、行政处分等相关规定解决行政责任的分担问题。
第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除刑事责任的追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外,民事侵权责任的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有五种,即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院诉讼。这五种索赔方式依法均具备各自的法定步骤、相关时限、顺序和手续等内容。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为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属于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不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所以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