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选择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院诉讼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刑事诉讼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司法公权力行使追诉权,当事人没有选择权;行政诉讼主要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多为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诉讼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即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外,其他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制。
2.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多种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凭借其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促进裁判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对于一些具有特殊专业背景的疑难案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疑难问题;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监督法官的行为,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分担法官的部分工作量,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