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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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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独特优势

人民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结合法、理、情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进当事人在互相谅解、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社会被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党和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2010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员选任及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既巩固和继承了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有效方式,又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有力地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使人民调解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的进步作用,是因为人民调解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凝结的独特优势。

一是具有主动性。人民调解制度的这一特点有利于简便、迅速地解决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受理程序简便、灵活,调解程序简易、便利,调解协议内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快速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