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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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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在发生事故或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由教育行政机关审查与主持,并解决学生事故责任、争议及其赔偿分担问题的法律制度。行政调解是过去我国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大而全的背景下产生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机制,但在当今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精准化的改革趋势下,将行政调解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应当逐渐淡化。

(二)行政调解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

行政调解是在教育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法定规则: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按照地域管辖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不能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强制下进行调解;教育行政机关对接收的申请经过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调解;教育行政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调解(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政调解时限为60日。目前各省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时限为30日);在教育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或者滥用职权做出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经教育行政机关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结果的,拟定调解协议,在调解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