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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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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与教育法规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行为规范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下创建发展起来的人民教育事业,有着强烈的全体人民意志性、公共性和普惠性,它的发展与壮大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序言所指:“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全党全社会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质,推进了科技创新、文化繁荣,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由此可见,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只有协调一致、互为补充,才能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联性

我国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党和政府指导、管理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两者具有本质相同的共性,才决定了两者协调一致、缺一不可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者本质的一致性。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领域的组成部分,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都是党和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同时都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由此,我国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决定了两者在本质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另一方面,教育政策对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规又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用来调整、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政策性规定往往在先,经过教育实践的反复运用和检验,教育政策中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内容被保留下来,并在制定教育法规的过程中将其条文化和定型化,成为教育法规的法定内容。因此,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教育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而教育法规是将教育政策运用中合理、科学的内容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规范的效力,保持其稳定的社会效应。特别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领域,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法律位阶的学前教育法律,因此,学前教育政策在指导和规范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进程中,便起到了重要的政策性指导作用。例如,2001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2年10月教育部印发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学前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文件,组成了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科学指导体系,与学前教育法规协调一致、密不可分,共同发挥着指导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