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正式意义上的来源,即法的效力渊源。它是由拥有立法权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也是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通说。[6]我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权限不同,以及制定程序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效力等级也不同。根据《宪法》《立法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等。
(一)《宪法》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我国的《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法的渊源语境中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并颁布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狭义的法律,而非各种法的总称。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有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十一项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