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7]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机关的主体地位不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主体地位的不同以及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划分教育法的纵向体系;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教育法的横向体系。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门构成。
(一)教育法的纵向层次
教育法的纵向层次是指在国家教育法体系内,由不同法律位阶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效力等级规范有序的纵向体系。教育法的纵向层次反映出了一个国家教育法的法律渊源组成形式以及各法律位阶层次之间的从属关系。依据我国《立法法》和我国《教育法》的立法体制,我国教育法体系中的纵向层次主要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公布的规定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我国教育基本法专指1995年3月18日由国家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和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教育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教育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教育管理体制、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调整我国教育领域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制定教育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依据。
第二层次,教育部门法律。教育部门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调整基本教育关系或者某种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教育部门法律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根据教育部门法律调整的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类别不同,目前我国教育部门法律主要有: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