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应用,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内容划分,包括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也可以合称为义务性规范。例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制裁性后果。这种制裁性后果即是狭义的法律责任。因此,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例如,《教育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主要采用狭义上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三层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