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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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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与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责任的分类内容一致。根据教育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违法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主要方式,即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后,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事法律,就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职权只能严格由法定司法机关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确定,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确定刑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刑事责任在《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分别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明确做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教师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的;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明确做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等行为,做出了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等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