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和划分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它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助于厘清教育关系的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教育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育领域产生的法律责任除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多为学校、学生、监护人之间发生的侵权损害事实,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的准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是否产生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审判、调解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一般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由此可知,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上法律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