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其中,科学立法,不仅包含了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包含了健全和完善立法,为执法、司法、守法提供法律依据这一前提条件的意蕴。2005年12月6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的第二部分在“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中提出:“要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抓紧研究起草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急需的法律草案。进一步做好实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规所需要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工作,及时清理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教育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时至今日,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建设要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咨询专家库。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教育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章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通过对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可以看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仍然重任在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