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16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的教育法治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该实施纲要在第二部分“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关于“大力加强教育立法工作”的内容中明确提出:“配合立法机关尽快完成《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的审议,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调整工作。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学前教育法》起草……到2020年,在国家层面,基本形成适应实践需要、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在“积极推动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内容中,该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支持各地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特点和实践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设立地方教育立法改革试点项目,建立专家咨询和经费支持机制,鼓励各地在终身学习、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营利性教育机构监管、校企合作、家庭教育等教育法律规范尚存空白的领域,先行先试,以教育立法推动教育改革,为全国性教育立法积累经验。”
据有关学者在查询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权威官方网站后的最新统计,自2001年至2015年12月,全国有23个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市级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从法规颁布实施的年度分析,自2001年至2009年,仅颁布实施了4部学前教育法规;自2010年至2015年,共颁布实施了19部学前教育法规,即近五年学前教育法规的颁布实施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从层次规格分析,由直辖市、省级人大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规只有7部,由市级颁布实施的学前教育法规共16部,即学前教育省级法规建设与地方性法规相比,呈现相对薄弱、数量过少的现象。[2]可见,在全国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趋势下,针对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律尚未颁布实施的客观情况,各地能够不同程度地重视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设工作,同时能够与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创造性地在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机制、地方政府的责任、学前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学前教育的监督与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有益的先行先试,尝试解决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为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推动了学前教育法规全国性立法的步伐,为我国学前教育领域依法治教提供了科学的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