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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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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教育法律规范的作用日益凸显。

从特定的调整对象分析,教育法主要包含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教育活动和间接教育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直接教育关系和间接教育关系。直接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是指教育者的施教行为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活动和形成的教育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活动;间接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是指围绕直接教育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相关活动和形成的教育关系,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活动。[3]

教育法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规定教育活动的各个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家庭、社会等,在教育活动中的授权性规范(可以怎样行为)、义务性规范(应当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以此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教育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和依法执教。

(二)教育法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性质的体现,反映全体人民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共同意志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教育法同样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其所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群众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共同意志。党和政府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就是为了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科学文化教育发展需求,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教育利益而服务。